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作者: 时间:2022-05-30 点击数: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使之得到有效利用,尽可能地避免因损坏、丢失而造成的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的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份或免予赔偿。

三、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均应赔偿,具体分为:

1. 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的要求工作;

2. 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移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 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发货、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缺。

四、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有关人员鉴定或有关负责人核实,可免予赔偿。

1.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 经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3. 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疾;

4. 由于其主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失。

五、属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 一贯遵守制度,认真负责,由于某种情况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坏;

2. 事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认识较好,且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

六、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后果严重,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或处分。

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碎配件价值;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 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着下降,但仍能使用,除计算修理费以外,还要根据质量下降情况酌计损失价值;

4. 对于损坏,丢失的零部件确无法修、配,致使仪器设备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应按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减除残值确定损失价值。

八、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金额按损失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其标准如下:

1. 单价在2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根据新旧程度和使用时间长短可修复的按实际修理费的10—20%计赔,不可修复或丢失赔偿损失价值的5—10%;

2. 单价在200 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按损失价值的10%—50%赔偿;

九、损坏丢失仪器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按各人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

十、损坏丢失仪器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按各人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

十一、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实验室主任必须及时向领导报告,由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损坏丢失赔偿单,由实验室主任或有关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领导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核处理。赔偿款一律按有关规定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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