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作者:admin 时间:2017-03-10 点击数:

为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物品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确保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1.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2.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应全额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设备器材,导致损坏,且隐瞒不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

(3)由于其它不遵守操作规程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

(4)由于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

3.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者有关负责人证实的,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自身质量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4.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且按照正常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者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损坏事故时,能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积极设法降低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后并主动如实说明事故原因的;

(3)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丢失配件,经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5.私自从实验室将仪器设备器材带出,造成损失和丢失的,按原价值的十倍赔偿,并根据情节严重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6.对于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主要责任事故,具体规定如下:

(1)无论是本中心人员还是其他院系部门教师或学生,凡不按使用操作规程操作设备或因过失性人为损坏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本中心,并由本中心负责送专业店维修,损坏者负责支付维修费。如所损坏的设备无法维修的,则按照购买价格全价赔偿。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应按修复后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

(2)损坏设备应及时报告本中心,严禁自行修理,如因自行修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己承担;如因自行修理加重设备损坏程度者,除加重处罚外,报请学校纪律处分。

(3)损坏设备能及时报告本中心者,只需支付维修费。如不及时报告者除支付所需维修费外,还需支付一定的滞纳金(设备按每天设备值的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

(4)借用本中心设备逾期不还者、损坏设备不及时交纳维修费者,均可参照第三条交纳滞纳金。

(5)损坏的设备属几人共同负责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被损坏的仪器设备无论修好与否,仍归学校所有。

7.本赔偿处理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Copyright© 2022  平顶山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广播电视实验教学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未来路南段